浅述家庭农场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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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农场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而在我国,家庭农场真正发展的历史并不长。2008年,“家庭农场”概念首次被写入中央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并对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发展作出了要求。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

      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明确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同时规定,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2021年,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本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综上所述,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虽然在不断完善,但其核心本质并未改变,即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家庭农场按照行业类型,可分为种植业家庭农场、畜牧业家庭农场、渔业家庭农场、林业家庭农场、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业家庭农场和其他家庭农场。其中,农业服务业家庭农场指的是以为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为主的家庭农场。

二、关于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近年来,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农业农村部积极指导各地从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向名录管理转变,进一步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加快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农业规模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并录入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享受指导扶持服务。目前,大部分省份已出台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和促进各地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综合各省份出台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情况,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的条件虽不尽相同,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合法合规。经营产业应符合本地区农业发展规划,以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为主;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

2.家庭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常年雇工数量、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等应符合本地区有关办法的要求。例如,吉林省规定,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浙江省要求,家庭农场的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成员数。

3.规模适度。与欧美的大中型家庭农场和日韩“小而全”的家庭农场不同,我国家庭农场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为导向,需综合考虑本地区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合理确定适度经营规模。目前,大部分省份对不同行业类型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或产值下限进行了区分,但明确经营规模上限的省份不多。例如,四川省规定,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5倍;经营规模上限参照《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规定的适度经营规模上限标准。此外,还有部分省份虽然没有在省级文件中明确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上限,但提出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劳动力情况、机械化程度等)确定各类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上限。

4.流转有序。经营土地流转合法有序,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是否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土地流转具体年限应符合本地区有关办法的规定。例如,山西省规定,流转农村土地须签订省级统一制定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格式合同。

5.生产规范。实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根据各地出台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相关办法,制定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有创办家庭农场意向的人员,可按照本地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的要求申报。但需注意的是,名录系统并非“只进不出”,而是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农场,会被列入异常名单或从名录系统中予以移除。


三、关于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

      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强调,要优化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按照自愿原则依法开展家庭农场登记”。2021年,根据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278号建议的答复,目前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本着自愿原则,由投资者自主决定,政策上不强制、不限制。自愿登记的家庭农场可以根据发展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形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注册登记需求的家庭农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农场不以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为要件,但相关信息会录入名录系统,信息发生变动后,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还要主动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信息更新。



(作者:张晓爽;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2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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